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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续签合同,可以补缴养老金吗?

来源:人才网 时间:2018-10-11 作者:人才网 浏览量:

小夏于1976年3月到某企业工作,1977年被定为亦工亦农合同工,1982年被清退,因某企业缺人,时隔半年后又重新回到原告企业工作至今。原、被告分别于1988年、1991年和1994年签订过期限均为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小夏被定为计划外用工。小夏的劳动报酬在1990年以前是固定工资,每月30.5元,1990年以后是计件工资,多劳多得。由于小夏未办理招工手续,某企业一直未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费,亦未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为此,小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本案原告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为本案被告补缴从1976年3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并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具体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以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核算的金额为准;某企业以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核定的退休费标准向被告支付从2001年4月一直到被告领取退休费为止的生活费。某企业对上述裁决不服,于2008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夏从1976年3月到某企业工作,除1982年中断6个月之外,一直在某企业工作至今。并且某企业在1977年就将小夏定为亦工亦农合同工,1988年、1991年和1994年,双方又三次签订了期限均为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小夏虽未经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工手续,但工作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小夏辩解的某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某企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被告小夏补办养老社会保险手续,须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双方按有关规定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二、某企业在为小夏补办养老社会保险手续、双方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为被告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同时支付被告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时到实际领取退休生活费时的生活费,其标准按政府劳动保险部门核准的被告应当领取的退休生活费数额。

  [评析]

认为:小夏从1976年3月到某企业工作,除1982年中断6个月之外,一直在某企业工作至今。并且某企业在1977年就将小夏定为亦工亦农合同工,1988年、1991年和1994年,双方又三次签订了期限均为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小夏虽未经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工手续,但工作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法〔1996〕238号)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企业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企业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定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企业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劳动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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