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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能不能领娘家征迁款?

来源:平潭网 时间:2019-03-16 作者:平潭网 浏览量:

农村有句俗话:“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那嫁出去的女儿还能不能领娘家的征地补偿款?近日,平潭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普法故事:离婚多年住娘家 征地补偿款却没份

家住北厝镇某村庄的小薇因为没有分到娘家的征地补偿款,把娘家村委会告上法庭。这件事情在村里炸开了锅。

小薇是个80后,出生在北厝镇某个村庄,户口也落在这个村庄。小薇的父母、兄弟都是这个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09年,小薇出嫁,但是没有把户口迁入丈夫所在村,因此,她也没办法享受丈夫所在村的村民权益。后来,小薇与丈夫因感情等问题离婚,无奈之下小薇回到了娘家生活。

2010年起,村里因涉及实验区重大项目征迁,被征地五百余亩并获得了相应征地补偿款。2015年,村里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对征地补偿款研究讨论后发放给村民,小薇的家人都分到了征地补偿款,唯独她没有分到征地补偿款。

小薇纳闷了,自己离婚搬回娘家住了近8年。在这期间小薇还参与村居的选举,还缴纳了相应农村医保。而且,自己结婚时也没有将户口迁出,为何唯独到分钱时就被排除在外了?

小薇先后通过向乡政府反映、信访等多种渠道维权,仍然未分到征地补偿款,无奈之下,小薇走上了诉讼之路。

法官说法:小薇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分配权。

外嫁女问题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最为突出的类型之一。外嫁女是否一定都能分到娘家的征地补偿款,答案明显是“不”。

平潭法院经办法官审查后认为,小薇虽然在2009年出嫁,但她未将户口迁出,也未取得其夫家的村民资格或享受到相关权益。

而且2011年,小薇离婚后回到娘家并长期生活在村里。小薇具有选民资格,也缴纳了农村医保,可以说小薇与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故小薇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分配权,因此平潭法院判决村委会向小薇支付征地补偿款四万余元。

法官说,小薇作为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要求村子支付征地补偿款四万余元,村委会将其作为留用地货币补偿方案不能作为抗辩依据,因此判决村委会向小薇支付征地补偿款四万余元。

法律课堂

随着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农村户口”越发值钱,征地补偿款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基本权益,法院在确认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体不再采取单一的标准,而是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

那么,补偿款分配方案明明是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法院为何不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适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

如上规定,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前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而小薇的村庄作出的分配方案虽然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但侵害了小薇本应享有的权益,因此法院对该分配方案不予采纳。外嫁女只要具备娘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便有权利分得娘家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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