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5880097878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试用期内不合格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人才网 时间:2018-10-12 作者:人才网 浏览量:

小张是某大学的管理学毕业生,在一次校园招聘会上,某跨国集团公司向他伸出橄榄枝。经双方商定,小张毕业后到该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后小张顺利毕业并和该公司签订2年劳动合同,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完毕后,小张转为正式职工。在转为正式职工第2个月,公司告诉其第二天不必上班,理由是小张不契合公司的需求。小张以为,自个工作和才干契合公司需求,并在业绩考核中到达公司的规则。为此,小张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劳作裁定,需求公司持续实行劳作合同。

  根据我国《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劳作者在试用时间被证明不契合选用条件,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免除劳作劳作合同,有必要契合以下两个条件:1)有依据资料证明劳作者的体现不契合选用条件;2)劳作者的体现发生在试用期内。劳作者有必要满意以上两个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干行使劳作合同免除权。

在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在其试用期满后,还办理了转正手续。都表明了,小张在试用期内时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因此,在试用期满后,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小张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客服服务热线
15880097878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C 2009-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好招到(平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闽ICP备14002677号

地址:好招到(平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MAIL:admin@dianfanchi.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